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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9年判字第842號|收回出租耕地|民國 69 年 12 月 18 日|最高行政法院判例

兩相比較,承租人不足額比出租人即原告不足額高 達一倍以上,並經查明承租人戶內有自耕能力者五人,其次子曾興鳳並無在高雄縣開 設美和西服號,其三子曾興福於六十七年六月三日,遷居臺中縣,依臺灣省政府訂頒 :「六十七年底私有耕地租約期滿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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